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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民办实事】“误会”澄清,当事人拿回5万执行款

        【字号:      时间:2021-12-13      

            “感谢检察官帮我从法院拿回5万元执行款。”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执行款监督申请案电话回访时,该案当事人曾某感激地说。

          2013年6月12日,曾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约定该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前,一次性返还曾某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0759 元。

          因该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该公司罚款5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拘留15 日。2017年8月31日,法院收到该公司交来的执行款5万元。2018年6月6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收到5万元执行款,却不知何故,几年来一直不发放给我?”2021年6月,曾某以法院执行他与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阅了该案案卷,询问了执行人员相关情况,发现其中存在“误会”。原来,该公司身陷多起民事纠纷之中,在曾某一案执行期间,法院同时还有其他几起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曾某一案的执行人员认为该公司交付给法院的5万元执行款不一定是给曾某的,而且听说该公司已与曾某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以另外一个房屋抵偿给曾某,所以认为不应该将5万元发放给曾某。 事实真是这样吗?承办检察官继续调查,查明:该公司2017年8月31日交付5万元执行款时,法院当时开具了代收执行款凭证,收款凭证上明确注明有该案执行案号和“曾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证实5万元确实是该公司给付给曾某的执行款;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曾某与该公司从未实际达成过执行和解协议,也不存在以房屋或其它财产偿还曾某的情况。

          2021年8月19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尽快将5万元执行款发放给曾某,并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针对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执行超期的违法情形,提出了规范执行程序的建议。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整改,重新确定了案件承办人,对曾某一案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11月4日向曾某发放了5万元执行款。同时,对该案执行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将其调离执行岗位。该法院还以案为鉴,对执行款发送不及时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进一步规范了执行案件的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