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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彩风格

        帮助他人开走其名下的车,竟被判了四年?

        【字号:      时间:2022-10-27      

         

          2021年6月,阿勇(化名)来到监利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帮助阿明(化名)将他名下的一辆奥迪Q3车开走,但这却使其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抵押出去的车被偷偷开走

          2020年9月,阿明因经济拮据找到了阿勇,将其按揭购买持有的一辆奥迪Q3车进行抵押,后经阿勇介绍将该车多次抵押给他人。阿明因到期未归还抵押款,最终该车几经抵押转手,从贵州省贵阳市转让到湖北省监利市被害人阿花(化名)的手中。

          2021年6月,阿明萌生出将其已经转让的车辆偷盗回来的想法。通过朋友“小龙”使用非法手段,阿明得知这辆奥迪Q3停放在监利市容城镇一小区内。6月24日,阿明从贵阳市乘坐交通工具千里迢迢来到监利市,确认了该车停放在监利市容城镇某小区地下车库。随后,阿明赶回贵阳市打电话给阿勇,商议二人共同前往监利市将车辆开回贵阳市,并答应付给阿勇三万元报酬。

          6月27日晚上十一点钟左右,二人来到监利市容城镇某小区地下车库,见车辆原备用钥匙启动车辆未果,便电话找来开锁人员,趁夜深无人之时先后两次共同破解车辆启动程序,均以失败告终。

          阿明见状先行回到贵阳市,阿勇则继续与开锁人员破解车辆程序,待解锁启动车辆后,阿勇连夜将该车从监利市驶回贵阳市交给阿明,阿明随后将该车以10万元进行抵押,二人均从中非法获利。

          “我认为自己没有罪。”

          2021年8月4日,涉嫌盗窃罪的阿明被警方抓获。2021年9月,警方对阿勇进行了控制。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辆车子还在我名下,如果不在我名下就不会去将车子偷回来了。”审查阶段中,阿明称最初觉得自己是车辆主人,把车开回来并不犯法。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面前,阿明最终认罪认罚。

          “我认为自己没有罪。”与很快承认犯罪事实的阿明不同,“不熟”“不清楚”是阿勇被审讯时说的最多的词语。他坚持称自己没有帮阿明介绍将这辆车多次抵押,后来也没有带修车师傅破解涉案车辆启动程序,并重点强调自己帮助阿明开车回贵阳是受阿明委托的,不清楚车子被多次抵押的情况,所以不知道是盗窃。

          “行内常识”戳破谎言

          当初先提出偷车的阿明认罪了,帮助阿明偷车的阿勇依然坚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与接受阿明车辆抵押的证人、相关转让协议书、售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均能证实阿勇实质上帮助阿明多次进行车辆抵押的情况,现场监控视频及阿明的供述也推翻了其关于“没有带修车师傅破解涉案车辆启动程序”的谎话。而此案重难点在于阿勇坚持称,他是应阿明安排将车辆开回贵阳,委托书也是阿明主动给他的,自己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反复审查案卷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证人再次取证并进行辨认笔录,其中一名证人所讲的“行内常识”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该名证人表示,如果原车主将抵押款还清了,原车主所签的所有原始合同都要给原车主。

          “阿勇是从事抵押车生意的业内人,他受阿明之托多次参与涉案车辆的抵押转让,在明知阿明未偿还抵押款的情况下,不要求阿明还清款项,仍同意帮其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车辆开走,如此一来,他就能从中获取利润。”确定此事实后,承办人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阿明进行再讯问,阿明表示,委托书是在车被盗回贵阳后,阿勇要求自己签的,并非自己主动委托。

          每一项证据都与阿勇的表述内容截然相反,扎实缜密的证据链条揭开了阿勇为谋取利润差价而编造谎言的伪装。

          2021年12月22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阿明、阿勇犯盗窃罪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占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阿勇趁深夜之机采取秘密的方式,将他人合法所有的车辆启动后开回贵阳市并交付给被告人阿明,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阿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所有车辆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5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阿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2022年5月2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