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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审查工作的 若干问题

        【字号:      时间:2022-04-29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审查工作的

        若干问题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汪元金  

         

        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有效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程序、审查结论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困惑,亟需研究解决。为此,笔者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一、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主体问题

        审查主体是指负责审查工作的检察机关和具体审查人员,通俗地说就是由谁负责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司法责任。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可作如下界定:

        (一)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裁判结果的审查:应当由出席一审法庭的员额检察官负责。如果出席法庭和负责诉前程序的员额检察官不一致的,负责一审裁判结果审查的员额检察官在作出审查结论前可征求负责诉前程序工作的员额检察官的意见,以保证审查决定的正确。

        (二)公益诉讼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两高"2018年3月施行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笔者以为:(1)对二审裁判结果应当建立同步审查机制,即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均应对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审查;(2)具体审查工作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出庭员额检察官和参加庭审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负责,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参加的,则应指派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员额检察官开展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工作。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的审查:应当由出席法庭的刑事公诉人在对刑事裁判结果审查的同时一并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但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征求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或办案检察官的意见。

        (四)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备案审查:根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备案审查制度,即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判予以审查的诉讼活动。备案审查工作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派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员额检察官开展。

        二、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内容及处理问题

        裁判结果审查内容主要是指审查人员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裁判文书审查什么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参照刑事公诉案件裁判结果审查要求,笔者以为,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1)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2)证据釆信是否存在错误;(3)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4)庭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5)裁判结论是否存在错误。

         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按照审级划分,一般可分为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以及再审裁判,如果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则可分为未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如果审查认为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不存在错误问题,应当作出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的结论。如果审查认为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内容存在错误,则应当区别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并釆取适当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一)未生效裁判结果存在错误问题的处理。"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规定,笔者以为对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可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审查认为裁判结果错误的裁判,无论是因证据釆信错误还是认定事实错误造成的,都应当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提起上诉,以保证裁判结果正确;(2)审查认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无论裁判结果正确与否,均应当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上诉,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审查认为审判程序存在错误的,如果严重影响被告人诉讼权益或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如果不致影响被告人诉讼权益或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可釆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向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4)审查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证据釆信方面存在问题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可区别性质程度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二)生效裁判结果存在错误问题的处理。目前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成功范例可循。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  二十六条关于"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应当由检察机关申请再审,并按照民事和行政案件再审程序予以办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按照抗诉方式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生效错误裁判。笔者以为,对于此类错误裁判由检察机关申请再审,不符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可参照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方式予以处理:(1)对于一审生效错误裁判,可由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由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抗诉的,则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对于二审生效错误裁判,可由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由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抗诉的,则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错误裁判的处理。笔者以为,应当结合刑事裁判结果分别予以处理:(1) 审查认为刑事裁判结果错误而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无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正确与否,均应一并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2)审查认为刑事裁判结果正确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错误的,原则上可单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错误裁判按照上文论述的关于未生效和生效错误裁判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之所以分别情况釆用不同方式处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裁判的证据釆信和事实认定如果存在问题,必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釆信和事实认定,因此刑事案件裁判错误必然影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合并审查并处理更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性质和地位。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单独存在错误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可单独审查并处理。

         三、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程序和权限配置问题

         权限配置是审查程序流程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司法实践并结合司法责任制基本精神,笔者以为可作如下程序设计:

        (一)一审裁判审查程序:(1)对于裁判结果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审查认为并无不当的,由员额检察官决定;(2)审查认为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3)审查认为应当上诉的,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二审裁判审查程序:审查认为裁判并无不当的,由员额检察官决定;上下级检察院审查意见不一致或上级院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由上级院员额检察官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备案审查程序:员额检察官审查同意下级院意见的,由员额检察官决定;审查后改变下级院意见的,由员额检察官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

        (四)其他事项审查程序:(1)下级院不服上级院不支持上诉决定的问题,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2)上级院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四、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时限问题

         目前,相关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予以执行。

          (一)上诉案件审查时限: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六 条之规定,一审未生效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的审查时限可参照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时限规定执行,即应在收到公益诉讼裁判文书十五日内作出审查结论,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反之则裁判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抗诉案件审查时限:抗诉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而言的。检察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应当均可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具体时限,可参照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时限执行,即受理后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三)备案审查时限:可参照刑事案件相关备案审查的时限要求予以执行。笔者以为,可根据备案性质的不同,将备案审查时限确定为十五日至三十日。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时限:应与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审查时限一致为妥,即应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