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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夷陵区检察院 > 通知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布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及举报方式的公告

        【字号:      时间:2021-04-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各项工作,根据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开门搞整顿要求,现将本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及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顽瘴痼疾整治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 :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 :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 :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0种情形) :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

        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

        3.在办案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的;

        4.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

        5.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减少事实或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

        6.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7.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的;

        9.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7.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3种情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

        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检察队伍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

        1.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的;

        2.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的;

        4.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监督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的;

        5.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作风简单粗暴的;

        6.落实高检院禁酒令打折扣、搞变通,甚至置若罔闻的;

        7.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严肃不认真,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的。

        (八)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9种情形):

        1.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

        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或者重罪轻诉的;

        3.办案不规范,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比如: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办案严重超期的;不当退查甚至不当反复退查的;

        4.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比如:对不当插手民事纠纷的刑事立案不予监督纠正的(以及甚至批捕或起诉的);对侵害市场主体的犯罪未依法监督立案的;

        5.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比如退查后未监督重报、长期搁置的;

        6.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

        7.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8.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的;

        9.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检察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原则

        为便于线索核查,请广大人民群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名举报检察干警违纪违法线索,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经查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群众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17-7105913

        举报邮箱:2940282537@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29号

        收件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受理截至日期: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