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已走过十年历程,这十年中,抵制酒驾的原则被越来越多人坚守,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别以为只有酒后驾驶汽车才危险,酒后驾驶摩托车也会让你付出惨重的代价。
去年年底,陈某在朋友家吃晚饭,期间自己喝了一两多白酒,饭后不听旁人劝阻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乘坐袁某)从保康县歇马镇往欧店方向行驶,行驶至307省道18公里550米处时,由于越过中线逆向行驶,陈某撞上对向由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乘坐妻子辛某),导致周某死亡,本人及辛某、袁某受伤。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9mg/100ml。交警也认定,陈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保康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卷宗、现场讯问等,对陈某进行了释法说理,陈某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办案中,检察官还发现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未得到任何赔偿。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官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该院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支持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助力被害人亲属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经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80余万元。
近年来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呈上升趋势
检察官提醒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司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开的是摩托车或电动车不属于汽车,认为酒驾仅限于驾驶汽车。事实上摩托车、电动车都属于第三类机动车,所以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也同样属于酒驾。“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不管什么时候、喝了多少酒,一旦触犯了“酒驾”这条红线,都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尤其在山区保康,摩托车是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更不应心存侥幸,时刻牢记“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