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从事建筑仿瓷、装修的个体工商户,其与孟某某因异地扶贫集中安置点工程合同纠纷案,经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孟某某应当支付孙某某工程款41960元。孟某某未能支付,孙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春节,孙某某仍未拿到执行款,遂向保康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履职过程】
承办检察官开展了实地调查。经调查,该扶贫安置点房屋系当地政府公开招标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孟某某除了拖欠孙某某工程款还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该案未能执行。
一方面,检察官与当地党委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取得联系,借助行政职能督促某建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审查卷宗,发现法院执行存在未依法终本程序的情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加大对本案的执行力度,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最终,在多部门的合力协作下,2021年1月28日,阴历年前,孙某某拿到了被拖欠的工程款41960元,本案相关的另外3名农民工也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监督案件时,把办案与省市院部署的助力全面化解扶贫项目“两拖欠”活动相结合,把办案与服务营商个体相结合。通过主动作为,与行政部门形成合力,扎实解决“两拖欠”问题;通过高效办案,助力解决个体商户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