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3年至2022年,周某作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招标采购某专用耗材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产品销售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供应商人民币39万余元,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由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量刑。
庭上,毛传杰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处理等发表公诉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利用个人专长还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等辩护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被告人周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劣影响和惨痛教训,表示真心悔罪。
据悉,石首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毛传杰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小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反复审阅案件卷宗材料,条分缕析证据,针对无罪风险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精心准备出庭预案,为庭审顺利奠定了良好基础。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是该院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下一步,石首市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坚持院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办理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示范引领全院干警守正创新、克难奋进,推动石首检察监督质效持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