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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诈骗分子维护通讯设备,阳新三男子被批准逮捕

        【字号:      时间:2021-08-18      

            (通讯员 王盈盈 柯美中)心存侥幸,认为“活轻松、工资高、来钱快”,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架设、维护诈骗所需的远程设备……8月18,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马某通过聊天软件,获知只需按照“上线”指示,帮助架设“络漫宝”(是一种多卡多待设备,可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用户可通过手机App登录即可关联使用设备内的手机卡,可达到手机号码使用人与手机卡分离的效果)设备,一天最高可以得到2800元报酬“商机”。随后找来马某波、刘某猛,在上线人员的指示下,三嫌疑人买来设备和电话卡,在阳新县城两地租住的房屋内连接“络漫宝”,并实时监看,进行电话卡替换等工作,供上线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犯罪。

        20217,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8月11日,本案移送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王盈盈细致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案发当日“上线”利用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提供的账号、密码,通过远程拨打电话诈骗十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二十万余元三名嫌疑人从上线人员处非法获利4万余8月18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波、刘某猛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课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的犯罪手段,或许大家会觉得离自己很遥远,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但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着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其他行为,如,贩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的群众通常以为贩卖或者出借几张银行卡、手机卡不是事儿,但,其实只要你的银行卡、手机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请广大群众切勿参与、从事与诈骗相关的任何活动,保持警惕,不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成为帮凶,得不偿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