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盈盈 柯美中)心存侥幸,认为“活轻松、工资高、来钱快”,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架设、维护诈骗所需的远程设备……8月18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马某通过聊天软件,获知只需按照“上线”指示,帮助架设“络漫宝”(是一种多卡多待设备,可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用户可通过手机App登录即可关联使用设备内的手机卡,可达到手机号码使用人与手机卡分离的效果)设备,一天最高可以得到2800元报酬的“商机”。随后找来马某波、刘某猛,在上线人员的指示下,三嫌疑人买来设备和电话卡,在阳新县城两地租住的房屋内连接“络漫宝”,并实时监看,进行电话卡替换等工作,供上线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犯罪。
2021年7月,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被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8月11日,本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王盈盈细致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案发当日,“上线”利用马某、马某波、刘某孟三人提供的账号、密码,通过远程拨打电话,诈骗十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二十万余元。三名嫌疑人从上线人员处非法获利4万余元。8月18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波、刘某猛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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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的犯罪手段,或许大家会觉得离自己很遥远,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但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着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其他行为,如,贩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的群众通常以为贩卖或者出借几张银行卡、手机卡不是事儿,但,其实只要你的银行卡、手机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请广大群众切勿参与、从事与诈骗相关的任何活动,保持警惕,不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成为帮凶,将得不偿失、追悔莫及!